当前位置:首页>新闻 >企业快讯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投档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1-07-08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阅读量:1934

      近日,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投档工作的补充通知》,对开展2021年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产品投档工作有关事项作了通知。
 
  通知明确,7月5日起,投档平台连续开放,省级不定期组织归档评审。2021年新投档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须参加植保无人机高原性能试验,公告试验合格的产品参加投档,否则不得投档。2020年已通过投档审核、纳入青海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也需重新投档。
 
  为进一步引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机科技创新、提高试点机具资质门槛的精神,2021年新投档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须具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得投档。
 
  参与投档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须符合《青海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的基本配置和参数相关要求且资质有效。
 
  同时,所有投档产品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售后服务能力,在青海省至少要设立1个售后服务中心;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5、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操作员培训考核体系,有高质量的培训师资队伍,能够对其产品购置者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二)产品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7、符合《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3213-2018)中残留液量、防滴性能等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8、单台配备电池数量≥6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防止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资料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相关阅读: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分享到:
阅读上文 >> 宁夏灵武农机中心开展农产品初加工机械需求调查
阅读下文 >> 山东科学大讲堂在平度成功举办

大家喜欢看的

  • 品牌
  • 资讯
  • 展会
  • 视频
  • 图片
  • 供应
  • 求购
  • 商城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www.feishouku.com/news/show.php?itemid=1081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飞手库

推荐新闻

更多

VIP会员

微信“扫一扫”
即可分享此文章

申请友情链接

更多

Copyright © 2024  飞手库  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318-896 9133 ICP备案号:冀ICP备20003709号-1